請求項分為獨立項及附屬項兩種:
(1) 獨立項:發明之申請專利範圍,得以一項以上之獨立項表示;其項數應配合發明之內容。獨立項應敘明申請專利之標的名稱(designation of the subject matter)及申請人所認定之發明之必要技術特徵,以呈現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整體技術手段。必要技術特徵,指申請專利之發明為解決問題所不可或缺的技術特徵,其整體構成發明的技術手段,係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先前技術比對之基礎。技術特徵,於物之發明為結構特徵、元件或成分等;於方法發明為條件或步驟等特徵。
(2) 附屬項:係依附在前之另一請求項,包含所依附請求項之所有技術特徵,並另外增加技術特徵,進一步限定被依附之請求項。附屬項應敘明所依附之項號,並敘明標的名稱及所依附請求項外之技術特徵,其依附之項號並應以阿拉伯數字為之。附屬項得避免相同內容重複記載,簡潔、明確區分附屬項與被依附之請求項,且易於解釋請求項。於解釋附屬項時,應包含所依附請求項之所有技術特徵,故附屬項為被依附之請求項的特殊實施方式,其必然落在被依附之請求項的範圍之內。因此,判斷是否為附屬項之實益在於,被依附之請求項(無論是獨立項或附屬項)若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其附屬項即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獨立項及附屬項都應以阿拉伯數字逐項編寫,不應以1-1及1-2方式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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