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小米公司向歐盟知識產權局(EUIPO)申請將「MI PAD」註冊為電子設備與通訊服務類商標。此舉遭到了蘋果公司的反對,並向歐盟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訴。2016年,歐盟知識產權局支持了蘋果公司的申訴,隨後,小米公司向歐盟法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歐盟知識產權局的決定。
2017年12月5日,歐盟普通法院作出裁決,駁回小米公司的上訴,並認定「MI PAD」不得註冊為歐盟商標。歐盟普通法院認為,無論是從視覺、語音還是詞語概念角度來看,小米的「MI PAD」和蘋果的「IPAD」都具有高度相似性,極易使公眾產生混淆。歐盟知識產權局基於涉案兩商標屬於同類型產品與服務且具有高度相似性之基礎,而作出的存在致使公眾混淆之風險的判斷是正確的。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崔逢銘認為,從訴訟救濟的角度看,雖然歐盟普通法院駁回小米的上訴后,小米仍可以向歐盟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但是,此次裁定將在一定程度上對小米打開歐洲市場的步伐造成阻礙。(中國新聞)...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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