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韓國MBK娛樂有限公司在與知名偶像團體T-ara的經紀合約屆期前三天,向韓國特許廳以該團體名稱申請註冊商標,引起 T-ara及廣大粉絲不滿,T-ara已要求主管機關駁回經紀公司請求,這件事若發生在台灣,可能會是如何呢?
偶像團體的商標權屬團體本身或經紀公司,有三個思考點。一是商標註冊的「識別性」要求。商標法規定的商標,是指任何具有識別性的標識,除了傳統的文字、圖形外,顏色、聲音或是立體形狀都可以申請商標。
商標的重點在於識別性,申請的標識圖樣應該讓相關的消費者認知到是誰提供該商品或服務,而不會和其他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產生混淆。
實務上,判斷一個商標會不會導致消費者混淆時,會從一般人的視覺或聽覺來判斷如外觀、概念或讀音,及有爭議的商標是否為著名的商標等。(經濟日報)...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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