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107 年 06 月 05 日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720031741號
修正「無須聲明不專用例示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商標法第29 條第3 項之規定,商標圖樣中包含之不具識別性部分,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者,始須聲明不專用,以取得註冊;商標圖樣中不具識別性部分具體明確,商標權範圍不及於該等部分並無疑義者,即無須聲明不專用,「聲明不專用審查基準」就商標圖樣中之不具識別性事項是否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說明其判斷原則,並以實際案例為相關說明。
無須聲明不專用例示事項(以下稱本例示事項)係歸納實務上常見無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的不具識別性事項,作為前揭基準的補充,以及案件審查的參考。審查人員於認定商標圖樣中之不具識別性事項是否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時,可參考下列例示事項,原則上本例示事項皆屬不具識別性且無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者,無須聲明不專用。但個案判斷上須否聲明不專用仍有疑義時,應通知申請人說明後,再行認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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