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確保消費者權益,立法院去年5月修正通過《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明定業者不得在化妝品廣告中誇大不實及涉醫療效能。然而,原是一項立意良善的修法,但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近日擬訂管理原則時,卻規定品名及標示不得出現「藥」字,完全未考量抵觸到《商標法》,未來若強制執行,恐衝擊本土產業。
去年5月修正的《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將原先的「含藥化粧品」修正為「特定用途化粧品」,明定化粧品的標示、宣傳及廣告內容,不得有虛偽或誇大情事,更不能宣傳醫療效能,同時也提高罰鍰至4萬到20萬元,並訂出吹哨制度,開放全民把關。
品名及標示不得出現「藥」字 老品牌恐被迫改名
為進一步規劃管理原則,衛福部食藥署日前擬定「化妝品品名、標示、宣傳涉及『藥』之管理原則規劃」草案(下稱標示宣傳管理原則),認定「藥用」、「藥皂」、「藥劑」、「藥水」、「藥粧(妝)」等字詞,涉及醫療效宣傳,因此,不得出現在品名及標示中。(風傳媒)...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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