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中院微信公號7月9日消息,原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於2003年2月28日獲准註冊「騰訊」商標,商標註冊號為第1962827號,核定使用服務為第38類,範圍包括信息傳送、電話通訊、行動電話通訊、計算機終端通訊、計算機輔助信息和圖像傳送等。2004年4月28日,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受讓取得第1962827號「騰訊」註冊商標的專用權。專用權期限續展至2023年2月27日。
而被告山東騰訊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在其運營的網站首頁顯示有「騰訊傳媒」、「騰訊集團」字樣,該網站「DM廣告」點擊進入發現,被告所做的廣告設計中使用「騰訊傳媒」、「騰訊百事通」字樣且突出使用「騰訊」二字。原告認為,被告的此種行為已經侵犯原告的第1962827號「騰訊」註冊商標專用權;「騰訊」企業字型大小的使用同樣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
被告山東騰訊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辯稱,被告曾申請註冊第35類商標,后被商標局駁回,被告使用「騰訊傳媒」並無惡意。被告企業是合法註冊,被告的經營範圍集中在第35類「廣告設計」等,與原告的涉案商標核准的第38類「通訊服務」不屬於同一類別,被告在公司網站、製作的廣告設計上使用「騰訊傳媒」等字樣不侵犯原告的涉案註冊商標專用權,被告使用「騰訊」作為企業字型大小也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新浪新聞)...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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