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前於110年1月7日預告「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預告期間接獲外界計39則修正建議,經審慎研議,本局研擬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2稿),總計修正53條;共修正9條、增訂33條、刪除11條,詳如附件。
本次公告與前次預告版本相較,主要調整如下:
1.調整複審案及爭議案申請不受理之情形:本文明定情形可補正者,應先限期通知補正,並調整各款適用之文字及刪除預告版第56之9條第4項之規定(第56-7條及第56-9條第4項)。
2.調整複審或爭議訴訟之訴訟代理人規定:明定非律師得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第67-4條)。
3.刪除複審訴訟裁判費之規定:有關訴訟裁判費之部分,屬於司法院職權,刪除裁判費相關規定,以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之方式處理(預告版第67-5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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