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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註冊商標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名稱欄位應如何填寫?

A:申請人應依商品及服務分類表(詳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附表)指定使用商品/服務的類別,並具體列舉商品或服務名稱。商品/服務名稱得就實際市場交易時所常用的稱呼加以列舉,個案中商品/服務的名稱,若係新產品或服務,或係翻譯名詞而無法確定者,得檢具實際使用商品型錄或其商品功能、用途、原材料以及所指定商品已在其他國家獲准註冊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可參考智慧局出版的「商品及服務近似檢索參考資料」或網路上查詢http://tmsearch.tipo.gov.tw/TIPO_DR/GoodsIPO.html)(商施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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