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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在註冊費繳費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加倍補繳,商標就可以公告註冊?

A:申請復權是法定期間經過後,特別賦予申請人補救的一種措施,因申請人在法律上已無可保護的權益存在,故必須在不影響第三人權益的情形下才可以回復失去的權利,其與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事由遲誤法定期間而申請回復原狀的情形,並不相同。商標法第32條第3項但書規定主要指第三人已在先商標未依法繳費後的6個月內,因信賴無在先商標的存在而申請註冊,或智慧局依法已核准他商標註冊者而言。所以,智慧局會以申請復權之日為基準點,審酌申請人商標如公告註冊是否會影響到第三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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