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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對智慧局所為申請人依商標法第32條第3項規定准予註冊公告的處分不服時,該如何救濟?

A:第三人如認為其申請註冊或取得商標權的權益,因智慧局核准申請人復權而受影響,亦即,認為智慧局所為准予復權商標註冊公告的處分,有違商標法第32條第3項但書規定者,得依訴願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提出訴願,或敘明理由向智慧局表示不服,智慧局應依相關規定審酌有無撤銷違法復權處分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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