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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為清算或解散登記後,原擁有之商標權如何歸屬?

  • 依公司法第25條,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所謂「清算完結」,係指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實質上已依法完成清算程序而言,如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縱經法院為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法人人格即仍未消滅。是公司是否清算完結,法人人格是否消滅,應視其已否完成合法清算為前提。

依公司法第331條第4項規定,向法院所為之聲報,僅屬備案性質,法院之准予備案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

  • 如因該法人之清算人漏未將屬於公司之商標權進行處理或分派,即向法院為清算完結之陳報而取得法院准予備查之裁定。就該商標權之範圍內,公司之法人格尚未消滅,尚須依公司法相關規定進行分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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