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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商標於註冊申請時有選定代表人,嗣後該商標涉及爭議案件時,智慧局是否係依商標法第7條規定,僅對該代表人通知答辯及送達處分書?

商標法第7條之適用應限於申請註冊程序,商標異議、評定或廢止案件爭議程序之送達,應回歸適用行政程序法第27條以下共有人間選定或指定代表人之規定,亦即,多數有共同利益之當事人,未共同委任代理人者,得選定其中一人至五人為全體為行政程序行為。未選定當事人,而行政機關認有礙程序之正常進行者,得定相當期限命其選定;逾期未選定者,得依職權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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