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註冊的商標,利害關係人認為該商標的註冊影響其權益,且違反商標法規定不得註冊的情形者,得申請評定其註冊(商57)。商標評定應就每ㄧ註冊商標各別申請(商62準用48Ⅲ);並得就註冊商標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服務為之(商62準用48Ⅱ)。申請評定者,應以評定書載明事實及理由,並附副本。評定書如有提出附屬文者,副本中應提出(商62準用商49Ⅰ)。以商標註冊違反第3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申請評定時,其據以評定商標註冊已滿3年者,應檢附於申請評定前3年有使用於據以主張商品/服務的證據,或其未使用有正當事由的事證;該使用證據應足以證明商標的真實使用,並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習慣。詳細內容請參考下列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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