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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以與註冊在先的商標構成近似且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為由,申請評定須檢附申請評定前3年據以評定商標的使用證據﹖提出異議就不用?

異議制度主要目的係透過公眾審查,在短期間內(註冊公告後3個月)透過異議程序確認商標註冊的合法性,提高商標權的可信度,故任何人皆可提出異議,與評定制度在於解決利害關係人間權利衝突的糾紛有所不同,而第三人亦可能無法檢附異議前3年據以異議商標的使用證據,而無法達到輔助商標專責機關審查之目的,故異議未作類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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