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商品(含進口水貨)時,應先利用本局商標資料檢索系統(網址http://tipo.hinet.net/TIPO_DR/index.jsp)查詢該商品的商標是否已於我國取得註冊,如無,則不會有侵害商標權的問題。其次,若已有人註冊取得商標權時,如所販賣的商品係出自在我國註冊的商標權人或其授權人所製造的真品,縱其為俗稱的「進口水貨」,販賣人未對其進行任何加工、改造或變更,直接以原裝產品銷售,因該物與商標權人行銷的商品品質相同,且不會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應無侵害商標權的情形。反之,如經加工、改造或變更後而仍依原商標販賣,則可能有侵害商標權。又販賣的商品若係仿冒品,則將有商標法第68條、第69條的民事侵權及第97條刑事侵權責任。至於具體個案是否侵害商標權,須由法院依職權就具體事證加以判定,非屬本局業務執掌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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