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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證明標章使用規範書,惟未經商標專責機關核准而使用者,是否會構成商標法第93條第1項第6款的廢止事由?

證明標章使用規範書修改,應經商標專責機關核准(商82Ⅴ),未經核准而使用者,如其修改部分涉及使用的管理及監督,可能構成同法第93條第1項第6款「未依使用規範書為使用之管理及監督」事由者,則有被廢止註冊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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