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條約》(TreatyontheLawofTrademarks,該條約因簽訂於新加坡,又稱新加坡條約,簡稱STLT)之內容主要以1994年10月制訂的「商標法條約」(TrademarkLawTreaty,TLT)為修訂基礎。WIPO當時在日內瓦召開外交會議並簽署TLT,目的是針對商標行政程序之簡化與協調,訂定統一的國際標準供各國遵循,使商標註冊體系對商標申請人更為便利,並促進締約國間商標權的相互保護。後於2006年3月,在新加坡舉行的WIPO會議中,各締約國根據TLT經過10多年的執行情況及實踐經驗,與考量通訊技術已迅速發展的背景下,將TLT的部分條款重新修訂,並簽署了STLT。
STLT對TLT的修訂主要涉及四個方面:一是擴大條約的適用範圍,使條約從原僅適用於含視覺標識的商標,擴及適用於由嗅覺及聽覺標識構成的商標;二為進一步規範透過電子方式向商標專責機關提交或傳送檔案的規則;三是強化商標申請人、註冊持有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未遵守期限之救濟措施;四是增加商標使用許可的備案規則。該條約在2009年3月16日正式生效,我國101年修正施行之商標法已納入STLT部分相關規定,期使我國商標註冊申請的相關程序,能符合國際規範,並有效提高商標申請的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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