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服務提供者(ISP)對使用者利用其提供之服務或設備所為之著作權侵權行為,只要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民法第185條、第188條等規定),仍有可能負擔民法「共同侵權行為」責任。為鼓勵ISP與著作權人協力,共同遏止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著作權法爰明定,ISP只要配合著作權人之通知而取下侵權資訊,並於符合相關要件時,即可主張「民事責任」之免除,藉此誘因鼓勵ISP與著作權人合作,共同遏止網路侵權。
依著作權法規定,雖僅明定ISP進入安全避風港後,得免除其與網路使用者間之民事共同侵權責任,但因ISP於移除或取下侵權資料後,ISP即無「故意」侵權之意圖,自亦無刑事責任可言。此為法理之當然,遂未予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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