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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款所稱「使用者若有三次涉有侵權情事,網路服務提供者(ISP)應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所指為何?

一、為建構合法健康的網路使用環境,著作權法要求ISP如欲進入「責任避風港」,除需符合第90條之6至第90條之8所定各類ISP所適用的個別免責要件外,尚須符合第90條之4第1項所訂定所有類型ISP均適用的共同免責要件,其中第1、2款規定,ISP應制訂著作權保護措施並確實履行,並於提供服務前,以契約或相關方式向使用者明確告知,ISP在使用者涉有侵權情事達3次時,將終止全部或部分的服務,此即所謂「三振條款」。
二、由於三振條款係各國為遏止網路侵權,近年來所熱烈討論的新興議題,據了解,目前國際間僅韓國、法國及我國通過該項立法,且3國於規範內容上亦有相當的差異性。簡而言之,我國三振條款在性質上屬於ISP與其使用者間使用契約的約定問題,屬於ISP自我管理的事項,與韓國、法國係由相關主管機關涉入侵權情節的認定及警告通知的發送等有異。
三、在我國,由於三振條款為立法院審議時新增的條款,規範上係交由ISP與使用者自行約定,因而實際執行(如「涉嫌侵權情事」如何認定?「三次」涉有侵權如何計算?侵權情事的累計是否訂定一定期間?何種情形應終止全部服務、何種情形終止部分服務?終止服務後得否於一定期間恢復使用者的使用權限?)不但應由ISP視其實際營運情形、經營策略及相關成本,依其需求自行斟酌考量,相關執行細節亦應具體落實於ISP與其使用者間的契約內容或行為上。又,ISP倘能參酌權利人的意見,亦無不可,當能使此一制度更能順暢運作。
四、由於攸關網路著作權的保護,權利人團體非常關切該制度的能否落實執行,智慧局已建議權利人團體可先行與部分ISP合作,試行並研析具體可行方案,一旦能夠達成具體共識,智慧局將非常樂意協助權利人團體、ISP就上述規定之執行細節進行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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