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著作權法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的重複製作,因此於影片中播放收音機或電視機的音樂或畫面,如該音樂或畫面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就涉及音樂或畫面重製的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規定的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始得於影片中利用。
原則上,拍攝影片過程中難免會發生重製美術著作的情形(例如鏡頭掃到掛在牆壁上的圖畫),依以上說明,確屬著作權法所稱的「重製」行為,但此種重製行為,如果利用程度輕微(所謂附帶重製),可認為屬於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所定的「合理使用」。(§3Ⅰ-5、§4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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