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講」屬受著作權保護的語文著作,而廣播電台的播出行為,係屬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公開播送」,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即演講者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的權利。社教館舉辦演講,如該演講者與社教館間就此演講著作財產權並無讓與或專屬授權,則廣播電台如欲公開播送該演講內容,除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的情形外,應先徵得演講者的同意。
如社教館受讓取得該演講的著作財產權或經演講者授權得再授權第三人利用,或者經演講者專屬授權利用的話,則廣播電台對社教館所交予的演講內容予以播出,就無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3Ⅰ-7、§24、§36、§37、§4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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