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而依「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下稱台美著作權協定),美國與我國有著作權互惠關係,其著作得依本法規定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美國人翻譯成英文的著作在我國享有著作權,要從英文再譯成中文,除符合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合理使用規定外,須先徵得該美國人的同意。
又我國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依著作權法規定,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擴大及於WTO所有會員體國民的著作。該南美作家所屬的國家如果是WTO的會員國,則該南美作家的西班牙文作品也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因此,除了要取得美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外,也要徵得南美作家的同意後,始得翻譯。(§4-2、§6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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