劇本是語文著作,在劇本、音樂著作或戲劇、舞蹈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屬著作權法明定的重製。因此,演出的節目,如果是劇本、音樂著作或戲劇舞蹈著作,而演出者將該節目製作錄影帶,即屬重製行為,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故節目製作單位如果是劇本、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的話,演出者從事上述錄音或錄影的重製行為,應徵得該單位的同意,該單位也可要求演出者支付授權重製的權利金。(§3I-5)
如該單位為劇本、音樂著作或戲劇舞蹈的著作財產權人,演出者欲在他處演出相同的節目,仍需徵得著作財產權人即該單位的授權。又依著作權法規定,表演人對既有著作的表演,以獨立的著作保護之。表演的保護,對原著作的著作權不生影響。表演人享有的著作財產權如下:1.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的權利。2.將現場的表演同步公開播送的權利。3.將現場的表演同步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的權利。4.就經重製於錄音著作的表演公開傳輸的權利。演出者的演出如符合上述「表演」規定,亦得成為表演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但演出者以錄影的方法重製他人著作的部分,仍應取得被利用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7之1、§22 II、§24、§26 II、§26之1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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