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器經銷商為了販售的目的,在店內公開陳列點唱機,如果點唱機內灌錄了音樂著作人的錄音著作或視聽著作,則該點唱機即屬著作重製物,此時電器經銷商販售該點唱機,是著作權法所定的散布行為,如果電器經銷商所附贈光碟內數千首歌曲中,有數首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重製的伴唱帶,而屬於盜版的歌曲,電器經銷商已構成侵害「散布權」。經銷商如係出於過失而事前無法得知伴唱機主機或光碟內有未經授權重製的歌曲,因沒有侵權故意,而違反著作權法之罪不處罰過失犯,所以沒有刑事責任,但仍然要負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如果經銷商明知伴唱機內和光碟裏面有盜版歌曲,仍然販售,則屬出於故意,則須另負刑事責任。
電器經銷商對於所售貨品的來源一定要弄清楚,不要為了貪圖一時的利益而銷售類似地下工廠或明知有問題的工廠所生產的點唱機,而給自己增添麻煩或困擾。如果可能的話,經銷商最好要求上游的製造廠商提供產品無侵害著作權的書面擔保文件,並妥為保存,於發生爭議時,提供司法機關參考,以免造成自己的侵權訴訟糾紛。(§3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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