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唱帶為視聽著作,製作伴唱帶的人取得詞曲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將詞曲灌錄在伴唱帶裡面,並且獲得詞曲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其再授權第三人公開演出的話,KTV購買到該合法的伴唱帶,就可以在KTV內播放,不須再取得詞曲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
不過目前市場上的一般狀況,伴唱帶製作公司(即視聽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通常只取得灌錄詞曲重製的授權,並未取得再授權第三人公開演出的授權,因此,KTV業者利用視聽伴唱帶從事營業,供顧客演唱,應另行取得詞曲著作財產權人公開演出的授權,否則即屬侵害詞曲著作權的行為。換言之,除非視聽伴唱帶著作權人已替KTV業者或消費者取得音樂著作(詞、曲)公開演出的再授權,否則,業者在播放伴唱帶時,仍應向詞曲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公開演出的授權或同意。(§37)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遠碩專利師事務所 | |
Lewis & Davis Patent Attorneys Office | 10478 台北市復興北路290號12樓 |
TEL:+886-2-2517-5955 FAX:+886-2-2517-8517 | E-mail:This email address is being protected from spambots. You need JavaScript enabled to view i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