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財產權人分別享有「重製權」及「改作權」,因此,編輯看到一篇文章,取其意思而以中文重新組合他人著作的層次及架構,如涉及上述著作人的權利,且無著作權法合理使用情形者,應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方可為之。至於若只取其意思重新以自己的表達方式創作,亦即僅擷取文章中的概念或思想,用自己的語言文字加以表達,並不涉及上述重製或改作或編輯的行為,則不生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的問題。換言之,本題所指行為是否違反著作權法,應視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17、§22、§28、§4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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