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戲院藉錄音機播放音樂CD等,屬於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的公開演出行為,都要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才能使用。
至於播放正要上演影片的配樂,由於通常電影片著作財產權人對於影片內利用的著作會取得不限地區永久在戲院裡利用授權,這種授權的市場機制,國際上早已形成,所以,很少看到戲院放映影片前播放影片的配欒,還需另外徵得授權的情況。但是如果原始授權關係未包含此部分的利用情形,則該音樂著作的權利人仍有出面主張權利的可能性。
不過基本上,上述二種「公開演出」著作的行為,縱使要付費,都是透過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來進行授權與收費,電影院只要與特定的集體管理團體洽商,即可解決,不必有太大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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