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的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的製作方法所創作的著作。又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的重複製作,以攝影的方法拍攝也是一種重製的方法。故拍攝藝術品,如果是創作的行為,拍攝出來的作品是攝影著作,如果僅是將藝術品以攝影的方法,單純重現被拍攝的藝術品的內容而無任何攝影的創作行為時,此時所拍的照片僅為藝術品的重製物而非攝影著作。
被拍攝的藝術品如屬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而且拍攝該藝術品的照片又屬於攝影著作時,該拍攝者於拍攝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轉刊該照片不僅重製攝影著作,同時也重製了被拍攝的藝術品,除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應徵得照片及該藝術品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如果拍攝藝術品的照片僅是藝術品之重製物,則轉刊時僅須徵得藝術品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無須徵得照片拍攝者的同意。(§3I-5、§10、§44~§65、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I-4、I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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