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以上共同完成的著作,其各人的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共同著作人在著作完成時享有一個著作權,不論是「著作人格權」或「著作財產權」都是由這兩位著作人共同享有。「共同著作」著作權歸屬的問題,分別說明如下:
(一)「著作人格權」部分:
共同著作著作人格權是由全體著作人共有的,對於共同著作著作人格權的行使,須經「全體」著作人的同意,而各個著作人,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可以拒絕同意。全體著作人也可以在共同著作人中選定代表人來行使著作人格權,須注意的是,如果對選定代表人的代表權有所限制的話,不可以此對抗善意的第三人。
(二)「著作財產權」部分:
1.共同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也是由全體著作人共有,而且由全體著作人約定每一個著作人享有的「應有部分」,如未約定,就依照各著作人參與創作的程度來決定,如參與創作的程度不明時,推定各著作人平均享有著作財產權。
2.如共同著作的著作人中,有人拋棄其應有部分,或者著作人死亡後無繼承人或消滅後無承受人時,對該著作人享有的「應有部分」,由其他共同著作人依其應有部分的比例來分享。(§3Ⅰ-3、§8、§19、§40ⅠⅡ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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