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社徵文稿屬民法契約所稱的「要約之引誘」,雖於徵文稿中註明「一經錄用,著作財產權歸報社所有」的文字,尚不能構成契約內容的一部分,報社既不因而受拘束,投稿者亦不受該項刊載的拘束。故著作人投稿時,若其意思僅係投稿、取得稿費而已,雙方並無轉讓著作財產權的合意,其著作權仍歸著作人所有。著作權法第四十一條中「除另有約定外」的規定,係指著作人投稿的要約與報社予以刊登的承諾,其間另有其他約定而言,例如另外約定著作財產權的歸屬,約明著作人願將著作財產權讓與報社,而報社承諾接受其讓與。
徵文啟事註記要求投稿人於稿末明示:「本人同意稿件經錄用後..」的效力如何的問題,因報社徵文啟事的註記,不能拘束投稿人,故投稿人是不是要作這樣的註記,仍由投稿人自由決定,但是如果投稿人作了這樣的註記後,即產生法律效果。換言之,如投稿人於稿件、稿酬收據或其他文件上作了「本人同意稿件經錄用後,著作財產權歸報社享有。」的註記,即屬著作權法第四十一條所定的「另有約定」的情形,於該稿件錄用後,即發生著作財產權讓與報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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