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文比賽常在比賽辦法中規定「參加比賽的作品經錄取後,其著作財產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並享有刪改之權」等或其他類似文字,此種情形類似民法上懸賞廣告或優等懸賞廣告的性質,主辦單位發布比賽辦法係要約,其本身受該項比賽辦法的拘束,至參加人同意提供其作品參加比賽的行為係承諾,而於錄取的條件成就時,契約即成立,雙方均受比賽辦法的拘束。故經錄取的著作,除參加人有與比賽辦法不同的意思表示可認定契約不成立外,其著作財產權的歸屬或主辦單位可否刪改,應依比賽辦法(即契約內容)認定之。
某雜誌社辦攝影比賽,於比賽辦法中規定得獎的作品著作財產權由雜誌社取得,非經該社同意,不得刊登於其他媒體,則參賽者應受此比賽辦法之拘束,換句話說,該雜誌社可依比賽辦法的規定主張享有著作財產權,亦即其與參賽者間成立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原攝影者即讓與其著作財產權。因此,該雜誌社要刊登得獎的作品,屬於著作財產權人行使自己的權利,無須經原攝影者同意。其他雜誌社要刊登時,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即舉辦攝影比賽的雜誌社的同意或授權,而原攝影者既無著作財產權,自無須再徵求其同意。(§36)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遠碩專利師事務所 | |
Lewis & Davis Patent Attorneys Office | 10478 台北市復興北路290號12樓 |
TEL:+886-2-2517-5955 FAX:+886-2-2517-8517 | E-mail:This email address is being protected from spambots. You need JavaScript enabled to view i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