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並不是漫無限制的,它最長的一種情形是存續於著作人終身,再加上死亡後可以由其子孫繼承五十年。也就是說,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一經消滅,這項著作即屬社會公共財產,任何人在不侵害其著作人格權的情形下(例如不得改竄內容致損害其名譽等),都可以自由利用。久遠之前的古聖先賢的著作,在創作時並沒有著作權法,不可能適用現行的著作權法取得著作財產權,當然也不會有著作權保護期間屆滿的問題,屬於「無著作財產權」的著作,除了著作人格權仍受保護外,其他任何利用行為,都是著作權法不禁止的,自然可以自由利用。(§30、§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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