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的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的著作。所謂的圖書館當然是一般人觀念裡的圖書館,並不是任何地方掛上一塊「圖書室」的牌子就變成了圖書館,辦公室放置影印機的處所如果不是圖書館,不是掛一塊「圖書室」的牌子就會變成圖書館的;用不是圖書館裡的機器,影印書本、期刊就不能適用上述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規定。本題所示的情形,有沒有違反著作權法,必須視其有無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合理使用的規定而定,如未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又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應屬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51、§4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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