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現行著作權法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的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的著作,報上的專欄資料如果是語文著作,而且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本國人或外國人的語文著作的話,則影印報上的專欄資料,就是重製享有著作權的著作的行為;重製權是著作人專有的權利,所以到文化中心的圖書館利用圖書館的機器影印報上有著作權的專欄資料供自己或家庭為非營利的目的之使用,屬於合理使用,沒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如果不是在文化中心的圖書館裡利用圖書館的機器,而是在其他的部門利用公眾使用的機器影印報上有著作權的專欄資料又無其他合理使用的適用,或者其影印不是供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之使用,在未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下,將會發生侵害著作權的問題。(§3Ⅰ-5、§22、§51、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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