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為了不過當保障著作人的著作權利,以免妨礙到社會公共利益以及文化發展,特別在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到第六十五條規定了一些利用人可以不必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可以依法利用而不犯法的情形。其中,第四十六條規定依法設立的各級學校以及在這些學校擔任教學工作的人,為了學校授課的需要,可以在合理範圍內重製別人已經公開發表的著作。
不過,依照這種使用的規定來利用時,要特別注意到下列事項:
一、重製著作時,如果依該著作的種類、用途以及重製的數量、方法對於著作財產權人的利益有所妨害時,是不可以的。例如本題所示的大量印刷分發是不可以的。
二、至於什麼才算是「合理範圍」呢?請參考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概括性條款所規定的一般性判斷標準。如果發生私權爭執時,究竟利用人的行為是否免責,仍有待於司法機關依實際具體個案調查證據,加以認定。
三、最後提醒的是,利用人不要忽略了著作權法第六十四條所規定註明出處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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