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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用V8拍得的內容,在何種情況、條件下才可公開播出?僅作為教學或簡報之用可否?

個人用V8攝影機所拍攝的影片,屬於視聽著作,該拍攝的人就是著作人,自完成時起,即享有重製、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傳輸、改作、編輯、出租及散布的權利。(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Ⅱ-7、§22~§29之1)
所拍攝的內容若涉及他人肖像,且未徵得其同意,如將該影片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傳輸或用於教學、簡報之用,有無侵害他人民法所保障的權利,非屬著作權法所規範,請參考民法相關規定,並視具體個案之情況來認定。至若拍攝到他人著作,則涉及著作權法所規範的「重製」問題。於此情況,除非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六十五條合理使用的規定外,該「重製」行為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
若將前述含有他人著作的V8影片予以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傳輸或散布影片的重製物,除符合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六十五條合理使用的規定外,應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
前述的視聽著作可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傳輸,可能尚牽涉到行政院新聞局主管的廣播電視法及電影法的規定,併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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