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譜、歌詞均屬於「音樂著作」,而以歌唱方法向現場的公眾傳達音樂著作的內容是「公開演出」的行為,又因為「音樂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專有公開演出其著作的權利,所以,利用他人歌譜參加合唱比賽,除該比賽屬於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徵得該歌譜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的人的同意或授權,才不違法,至應由主辦單位或合唱隊伍出面徵求權利人的同意或授權,法律並無硬性規定,惟為利於比賽的合法進行,似宜由主辦單位出面洽談。
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合理使用的要件有三項:1.非以營利為目的2.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3.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只要符合此三項要件,在參加比賽的時候公開演出他人的音樂著作,是著作權法所允許的。(§5Ⅰ-2、§3Ⅰ-9、§2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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