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7條規定,集體管理團體應將其管理範圍內的著作相關資訊包括所管理的著作財產權人名冊及管理的著作數量或其他足以辨識管理著作數量的資訊,上網供公眾查閱,並應公眾的申請,於合理範圍內提供相關資訊。集管團體與利用人協商概括授權契約時,應將前項資訊告知利用人。另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5條規定,集體管理團體對其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所授予利用的著作財產權,應擔保確有管理的權利,至於不屬集體管理團體管理的著作,集體管理團體不得授權。但利用人於契約成立時,明知集管團體無管理的權利者,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集管團體不負擔保之責。因此,利用人與團體商談簽訂授權契約時,應先查明所欲利用的著作是否確屬該團體管理,團體則應就其所授予的權利擔保確有管理權限。如利用人所欲利用的著作其著作財產權人未加入任何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則利用人即應與該著作財產權人或其代理人聯繫商談授權事宜。(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2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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