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財產權人為行使權利、收受及分配使用報酬,經著作權專責機關的許可,得組成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亦得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依法設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如附表所列 (參考路徑:智慧財產局首頁 / 著作權 /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相關資料 /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使用報酬費率簡介 / 現有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利用人所利用他人的著作,如係集體管理團體所管理的著作,可向各該集體管理團體洽商相關授權付費事宜。
又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財產權人若不加入集體管理團體,仍可自行管理或依民法授權他人處理相關事宜,因此,如所利用的著作,非屬前揭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所管理的著作,則應與該等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的人查詢著作利用授權及付費等相關事宜(§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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