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規定除了特定的情況外,如果要輸入國外製造的著作重製物,必須取得該重製物我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如果未取得同意的話,輸入的行為視為侵害著作權。
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的利用或者屬於入境人員行李的一部分的這種情況,每人每一種著作可以帶一份。
從國外買回來的書如果提供個人使用,各種著作可以各攜帶一份回國,不必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也不會產生侵害著作權的問題。至於超過法律所容許的份數時,視為侵權行為,權利人就其所受損害,可以請求民事賠償,但並無刑事責任的問題。(§87之1Ⅰ、Ⅱ、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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