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專有重製的權利,影印是重製的方法,影印他人的著作,不問是否意圖營利,除符合著作權法規定合理使用情形之外,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即屬侵害重製權的行為。
一般民眾如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固可於合理範圍內,影印他人的著作。惟如係影印整本書籍者,實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應屬侵害重製權的行為。
至於影印店代客影印的部分,除非客人委託影印的範圍,合於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合理使用,從而影印店亦無侵害重製權的問題外,當超出合理使用範圍時,影印店代客影印書籍,就是重製別人的著作,如果顧客未提出著作財產權人同意重製的證明文件,而影印店自己也不曾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重製的授權,就難免會發生違反著作權法的情形。(§9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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