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一方面在於保障著作人的著作權益,另一方面則在於調和社會公共利益,而最終的目的則在於促進國家文化發展。因唯有尊重創作人的著作,保障其權益,並且對於侵害著作權者課以民、刑事責任,才能讓著作權人能有效的行使其權利,鼓勵著作人從事創作,以豐富文化資產。
由於數位化重製技術的進步,以光碟為媒介物的侵權情形日益嚴重,為了有效遏止此種犯罪行為,著作權法將製造盜版光碟,以及藉販賣方法散布盜版光碟的行為列為公訴罪,以解決盜版品大規模的製造及販賣,在查緝行動上所造成的困難。
目前著作權法上屬於非告訴乃論罪的情形有以下二種:
1.為意圖銷售或出租而以「重製」於光碟的方法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
2.以移轉所有權的方法「散布」盜版光碟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91Ⅲ、§91之1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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