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附著物的所有權和作品的著作權是不一樣的,學生完成的作品除了可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外,作品本身如果是民法所定之物,學生就該作品亦享有動產所有權。學生如果只是基於轉讓所有物的意思,將作品附著物的所有權讓與他人,而無將著作財產權一併轉讓的意思,則受讓人僅取得該作品附著物的所有權,並未取得該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學生依老師教導完成著作後,將其著作原件交付予老師,除非教育法令有特別規定或雙方有特別約定外,該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仍歸完成著作的學生所有。同樣的道理,除非學生已將該著作原件的所有權移轉給老師,否則原則上該著作原件的所有權仍歸學生所有,教師嗣後應將作品退還給學生。至於教師不返還學生著作原件,係民法所有權的爭議,並不生違反著作權法問題。(§10、§36)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遠碩專利師事務所 | |
Lewis & Davis Patent Attorneys Office | 10478 台北市復興北路290號12樓 |
TEL:+886-2-2517-5955 FAX:+886-2-2517-8517 | E-mail:This email address is being protected from spambots. You need JavaScript enabled to view i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