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103)年1月通過專利法增訂邊境保護措施的條文,經行政院核定自3月24日施行,配套的「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亦由經濟部與財政部會銜於同日發布施行。
對於專利侵權物海關執行查扣,以前都是依據法院的裁判,新增的規定,則容許專利權人繳交保證金後,即可在邊境擋關,禁止進口。另外,討論過程中大家最關切執行程序,以往海關都會要求專利權人必須提供貨物進出口具體時間、地點、運輸工具、航班、航次等詳細資料後,海關才會配合辦理擋關,但實務上,權利人不可能完全掌握貨物進口具體資訊,例如:詳細航班、航次等,以致權利人通常都無法扣到貨物。今天開始,未來專利權人對進口貨物,如果認為有侵害自身的專利權,只要提供可以讓海關辨認出要查扣的貨物的資料,就可以向海關申請查扣,事後再向法院提起訴訟,亦即先向海關申請擋關,不准貨物進口,以及時獲得保障。
新增訂專利法及實施辦法主要重點有:
一、 申請人應說明侵權事實、檢附侵權分析報告及提供海關足以辨認要查扣侵權物 的資料,例如:進口人、統一編號、報單號 碼、貨名、型號、規格、可能進口日期或運輸工具等資料,以便海關執行查扣。但最重要的是必須提供相當於海關核估進口物完稅價格的保證金作為擔保,且必須於十二天內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否則,海關將廢止查扣。
二、 為保障被查扣人貨物通關,被查扣人可以提供二倍保證金作為擔保,海關經取具代表性貨樣後,可以將貨物先行放行。
三、 海關在查扣前,得通知申請人予以協助,查扣後,當事人也可以向海關申請檢視查扣物。未來經法院認定未侵權時,申請人必須負擔查扣物之貨櫃延滯費、倉租、裝卸費等有關費用。
財政部關務署各海關已同步正式受理申請查扣,有關申請書格式及相關程序事項,可以洽詢該署關務查緝組,電話:02-25505500轉2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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