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所有申請案號申請人必須全部一致,才能以一文多案號方式申請變更,但若有部分案件與他人共同申請,可變更同一申請人之基本資料(包括申請人地址、姓名/名稱、自然人之國籍、代表人),其餘事項皆不得變更,而且必須將申請人的排列組合加以完整敘明。
例1:甲公司有100件申請案,其中30件為甲單獨申請,30件為甲、乙共同申請,40件為甲、丙共同申請。今欲以一文多案號方式申請變更甲公司名稱為丁公司,除註明申請人名稱變更外,必須敘明序號第1~30號申請案申請人名稱為甲;序號第31~60號申請人名稱為甲、乙;第61~100號申請人名稱為甲、丙。
例2:甲公司有100件申請案,其中30件為甲單獨申請,30件為甲、乙共同申請,40件為甲、丙共同申請。今欲以一文多案號方式申請變更甲公司地址,除註明變更後地址外,必須敘明序號第1~30號申請案申請人名稱為甲;序號第31~60號申請人名稱為甲、乙;第61~100號申請人名稱為甲、丙。
(請詳見本局本局局網首頁→專利→申請資訊及表格→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專利申請案/專利權(一文多案號)變更事項申請書填表須知及表單範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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