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權證明文件可以用影本嗎?
答:優先權證明文件應為外國或WTO會員專利受理機關署名核發之正本,不得為影本,且不可以法院或其他機關公證或認證之優先權證明文件影本代之。但同一申請人於2件以上之申請案中主張同一件國外基礎案之優先權時,如已於其中一件申請案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其他申請案得以證明文件全份影本代之,惟須註明正本存於何案卷內。
申請人在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6個月(設計專利申請案為最早優先權日後10個月)內如已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首頁影本,本局將通知限期補正與影本為同一文件之正本,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齊備者,視為未主張優先權。
另外,自102年12月2日起,本局與日本特許廳就發明或新型專利之優先權證明文件得以電子交換方式為之,僅須於申請書載明【受理國家、申請日、申請案號、專利類別、存取碼】即可,無須再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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