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及新型申請案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之期間為最早之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設計申請案為最早之優先權日起10個月內。
主張複數優先權時,全部優先權證明文件之檢送期間均自最早之優先權日起算。例如申請人主張A、B、C共3項優先權,其優先權日依序為a日、b日、c日,申請人自最早之優先權日(a日)起16個月(設計專利申請案為最早優先權日後10個月)內,僅補正B之優先權證明文件者,則A及C之優先權均視為未主張,不可以主張從次早優先權日(b日)重新計算補正C之優先權證明文件的期間。
檢送國際優先權證明文件之期間為法定期間,所以不得申請延期。惟申請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影本者,本局將指定期間通知申請人補正與該影本為同一文件之正本。
台灣專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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