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公開事實,除於專利公報上所為之公開外,若同時符合2個要件(1)申請人於該公開事實發生後12個月內申請發明或新型專利(6個月內申請設計專利);(2)該公開係申請人出於本意或非出於本意所致者,則該創作適用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之例外的優惠,該次相關技術內容之揭露非屬判斷申請專利之創作是否具有新穎性或進步性之先前技術。
(2) 專利申請案符合優惠期相關規定者,不以申請時敘明為程序要件。申請人如認為其專利申請案符合優惠期相關規定,申請時亦得於專利申請書之聲明事項欄勾選□本案符合優惠期相關規定,並載明公開事由、事實發生日期及檢附相關公開之證明文件,以利審查作業。專利申請案是否符合優惠期相關規定,將於實體審查審認之,相關審查基準,可參照本基準第二篇第三章4.「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之例外」。
(3) 有關優惠期規定之適用,申請人雖於申請時無須聲明,但於審查時若無法直接認定符合適用要件,仍須申請人敘明事實並予以證明。為避免日後的困擾,申請人應保存一切可能證明文件,例如委託書、契約書、雇傭證明、研究報告、實驗日誌等,以利日後佐證之用。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遠碩專利師事務所 | |
Lewis & Davis Patent Attorneys Office | 10478 台北市復興北路290號12樓 |
TEL:+886-2-2517-5955 FAX:+886-2-2517-8517 | E-mail:This email address is being protected from spambots. You need JavaScript enabled to view i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