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商標申請後,申請人可以將商標註冊申請所生的權利移轉給他人,受讓人應檢附雙方簽名或蓋章的契約書或同意讓與的移轉證明文件(商施28),以變更商標申請人名義方式辦理。至於公司營業主體相同(相同公司統一編號),只是變更公司名稱或由「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種類情形者,則可以檢附變更證明文件,辦理申請事項變更(參Q38)。若是共有商標的註冊申請,辦理共有商標申請權或共有人應有部分的移轉時,應檢附全體共有人同意書。但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判決或其他法定事由移轉時,則無須全體共有人同意,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商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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