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商標的功能主要在於識別商品/服務來源,只要商標整體具有識別性,即具備商標功能,可是申請人往往為了促銷的目的,喜歡將與商品/服務有關的品質、功能、產地等說明,或廣告標語等不具識別性的事項納入商標圖樣中一併申請註冊,雖然商標整體具有識別性,但商標權人及競爭同業對於商標圖樣中所含前述事項是否具有專用權可能看法各異,進而有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之虞。早期對於這種情形,均要求申請人將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的部分刪除,始准予註冊,惟此種作法並不合理,因而發展出聲明不專用的制度。也就是,透過不專用的聲明,申請人同意商標中說明性、不具識別性等依法單獨不可以註冊部分不主張權利,使整體具有識別性的商標,得以保留該等不得單獨註冊部分於商標圖樣。實務作法請參考「聲明不專用審查基準」(網址:http://www.tipo.gov.tw/ch/Download_DownloadPage.aspx?path=3564&Language=1&UID=8&ClsID=128&ClsTwoID=239&ClsThreeI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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